为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并于200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旧机电产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不得销售、安装和使用。国家根据需要,对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的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和到货检验,并以到货检验为准,对其他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到货检验。
对于不如实申报进口旧机电产品,逃避国家对进口旧机电管理的,一经发现,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处罚。对于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的检验问题,以及使用新机电产品的进口证明文件报检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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